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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将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旨在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相对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
修订草案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是我国立法体制对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部分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回应。无人机“黑飞”、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等社会问题,有些是新鲜事物步入民众生活衍生而来的新问题,有些则是一些民俗传统受当代年轻人追捧导致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时常困扰地方治理者,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很难以精准合理的法律法规,对相应问题的涉事人员,进行管理、劝诫、警告或采取更严厉措施。也正是由于缺乏较高法律层级的管理规定,使得一部分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
就如无人机,随着我国科技飞速发展,无人机早已成为消费级产品进入寻常百姓家。由于高空视角特殊,许多人出于好奇等原因,在明令禁止使用区域将无人机升空“黑飞”,更有甚者将无人机中相关定位设施破坏,以便于其更方便进行“黑飞”行为。现实中,已经多次出现无人机“黑飞”干扰民航机场正常运行的事件,一些社会活动中也屡屡出现无人机“黑飞”影响现场人身安全的现象。
上述情形,通常只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和经济损失时,才能够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绝大部分涉事人员虽然会被执法人员警告或劝诫,但难以形成足够威慑力。修订草案增列应予处罚的行为,就能够相较过往,在事前形成更有效的违法威慑力,明确告知相关行为已涉嫌违法,扰乱社会秩序。
此外,修订草案增列的部分应予处罚的行为,更是解决了一些违法行为人可能会被过度处理的问题,让法律学者所提出“要么不处罚,处罚就是犯罪”的怪异现象得以消除,确保法治公平公正。现实中,无人机“黑飞”、考试作弊、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等行为,并非次次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执法人员对这些行为,倘若都适用相关法律指引或套用刑法规范,有可能造成过度执法,也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问题,通俗的解释就是,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个人,在日后绝大部分情形下生活不受影响。修订草案增列部分应予处罚的行为,让许多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的社会问题能够及时被依法处置,但又不会过度上升到刑罚,避免一些普通社会问题出现最终刑治而不是法治的结果。同时,有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中间衔接,执法者就可以精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和幅度,包括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适当提高罚款幅度等。这些新举措适应了新时代新形势,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也将在继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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